景科字〔2025〕15号
关于下达《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科研项目改革及《景德镇市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开展市级涉企补贴政策评估清理,我们对2023年修订的《景德镇市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同时2023年修订的景科字〔2023〕41号停止执行,予以废除。
附件:《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2025年6月24日
附件:
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我市科技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科研项目改革及《景德镇市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开展市级涉企补贴政策评估清理,我们对2023年修定的《景德镇市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的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以及上级资助且由市科技局再分配的资金,对专项工作或者新的平台、荣誉等需要及时奖励补助的,可经科技局研究决定给予奖励补助,并适时纳入本办法。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市县分别给予50、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30、10万元,对获得省级高新区的给予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基地和(示范性)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创新平台,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设经费。
3.对入选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省科技厅组织评选上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费;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
4.对获得国家、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5.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省、市二级科技部门风险补偿担保贷款的,对信誉度高且通过贷款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对企业研发(R&D)投入(以市级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或市级统计局统计认定的数据为准)处全市前列、或者与上年比较增幅比例处全市前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7.本政策条款所述奖励资助项目,如有重复、包含或者交叉的,或者与我市其它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8.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科
联系人:向超前、胡金瑶 联系电话:2182082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联系人:洪丽娟 、艾旺飞 联系电话:2182015
赣公网安备:360202020000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