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文件,市科技局草拟了《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月27日前反馈到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人才科。
联系人:陈毅平 13767835090
邮 箱:cyp0798@126.com
2025年1月24日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加快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方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共六种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充分授权、强化激励,政策协同、尽职免责”的原则,改革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打造具有景德镇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新模式。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予相应奖励激励。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的高校院所、注册地在我市且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以及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团队或个人。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为加大全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督促、跟进政策兑现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园区要参照市工作专班模式组建各自专班队伍,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形成“上下畅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在我市的航空产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科研、财务、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统筹抓好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第八条 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地政府或园区组建航空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聘请市内外技术、行业管理和投融资等领域专家作为委员。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决策咨询研究,对涉及重大“先投后股”成果转化项目、概念验证平台建设项目等开展前置咨询、评审或评估工作。
第九条 充分利用我市的“1+N”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即景德镇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依托相关园区、科研院所、企业等组建的“N”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站,挖掘梳理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征集和筛选优质科技成果,紧密对接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实现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应用。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实施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规范单列管理流程,制定单列管理成果资产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科技成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可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以书面协议形式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70%的所有权,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本单位登记职务科技成果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通过书面协议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对已进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对未进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以上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由该完成人(团队)内部协商决定收益分配比例,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或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或工资总量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到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或离岗创业三至五年,期间在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 加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激励。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最终实现产业化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按经技术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发动机、飞控、航电与机电等航空延链补链项目,智能、无人及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余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面向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中央企业引聘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科技顾问”,对纳入科技部门认定“科技副总”专项计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和“赣鄱英才计划”、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等省级人才工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陶瓷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强化配套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推荐,报各级组织部门审核后,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评选市级以上人才荣誉,对其子女入园入学、看病就医等给予支持;对其在我市购置首套房产的,由收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陶瓷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优化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改革分类评价办法,以创新价值、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量化市场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相应提升5%-10%的评价权重。对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和省政府科技奖的,其主要完成人可按规定给予破格晋升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打造专业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自建或联合国有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航空专项“技术托管”平台,盘点、梳理、评估各类科技成果,建立成果“转化池”,针对不同技术成果的不同阶段匹配相应转化资源,为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流程的服务。对为上述平台成功引入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转化的科研人员或技术经纪人最高给予5万元/项奖励,并按经技术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资金的5%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开展成果供需精准对接。各县(市、区)、园区要建立产研、产融、产城相关的常态化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机制,对举办方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场补助,对参与路演并在我市成功实施转化落地的优秀航空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建立科技成果验证体系。支持航空产业集聚区属地政府、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依托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资源和相关市场主体条件平台,建设航空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推进科研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开展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贯通项目筛选、项目验证、项目培育、产业发展全链条。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聚焦航空产业细分领域建设各类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和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加快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发挥景德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指导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已获批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实现航空领域高端装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分别平均为3个月、1个月的高效服务,促进航空科研人才、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现专利快速申请、快速授权。加大航空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加强系统梳理与精准分析,明晰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路径,提升创新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全市国有企业加快设计开发观光旅游、应急救援及农林植保等创新应用场景,拓展以无人机、eVTOL等民用航空器为载体的应用示范,对有规模化需求、有商业落地计划方案的应用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参与警用安保、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政府应用场景的无人机、eVTOL等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其支出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设立“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县(市、区)、园区安排5000万元,设立航空产业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园区出资的“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可委托有条件的国有投资平台运行管理。针对航空主机厂所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科研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支持,在所投项目孵化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 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实施市场化管理,财政资金退出时返还至“先投后股”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相关国有平台公司〕
第二十四条 建立航空产业发展基金矩阵。丰富创投、风投、产投基金等金融产品,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孵化、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实施差异化的金融基金支持。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需求,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初期组建6亿元国有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初创型航空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加大基金投资的引导激励。对市场化基金公司投资我市初创航空科技型企业,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补贴最高600万元。发挥“基金招商”作用,大力签约引进一批航空科技成果孵化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用“创新积分制”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评价体系”,推进科技、工信、发改、税务等多部门的数据联通,通过数据驱动和定量评价的方式精准量化评估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适时发布企业创新积分制榜单,将授信额度与积分相挂钩,为广大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提供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畅通多渠道融资服务。做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发“技术交易信用贷”“人才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加大政策激励,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保险费用提供最高50万元补贴,为初创型科技企业最高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额度的三年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陶瓷人才服务中心、相关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健全尽职无责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等出现失误和错误时,不作负面评价,相关人员不承担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综合评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创业投资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提高航空产业创业投资容错率和周期耐受度。对已履行程序作出投资决策且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基金相关人员,在出现投资损失时,不作负面评价,不承担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在我市的航空产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可作为检查、考核等工作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园区以及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部门、评审程序、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内容,并报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班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细则或各相关实施细则修订、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获得资助的支持对象,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妥善整理、保管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同级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及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奖励、补助措施已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相关规定兑现;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由受益财政兑现并组织实施。涉及特别重大项目及重要事项,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报请市政府研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景德镇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