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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全市征集《景德镇(上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16:30 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部署要求,积极对接融入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建设好景德镇(上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构建“研发在上海、产业化在景德镇”协同创新模式,市科技局起草了《景德镇(上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30日前反馈到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人才科。

联系人:陈毅平 13767835090

邮 箱:cyp0798@126.com


2025925


景德镇(上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部署要求,积极对接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好景德镇(上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构建“研发在上海、产业化在景德镇”协同创新模式,特制定“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中心”是景德镇市在上海设立的集研发孵化、人才招引、产业联动、合作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创新赋能服务平台,主要为景德镇本地企业或招才引智的人才团队在上海从事研发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景德镇市对接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作专班负责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营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市国控集团负责“中心”具体建设、运营或委托运营事宜(建设运营方案另行制定)。市科技局负责“中心”日常业务指导,牵头对拟入驻企业、团队、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中心”采取“政府引导、市县协同”的共建共享模式建设、管理。 在建设初期,可采用“虚拟中心+企业飞地”方式予以引导、推进。

第五条 支持我市企业以需求为导向在上海设立科创(人才)飞地。经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创(人才)飞地资格审查、认定后,企业在上海各区新设立的科创(人才)飞地均可视为“中心”入驻单位,享受本办法所有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景德镇市本地企业入驻“中心”的,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有新产品研发需求的初创型企业;

(三)高成长性企业。包括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

(四)企业入驻的研发机构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

(五)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六)上一年度在景德镇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新招引的市外企业、科研团队入驻“中心”,应符合景德镇市“1+2+N”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入驻“中心”后,其研发成果在景德镇市转化和产业化;

(二)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入驻“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与景德镇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在景德镇市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入驻申请。景德镇市本地企业向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入驻申请;新招引的市外企业、团队、机构,由我市招引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成果转化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入驻申请。

第十条 初审推荐。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入驻条件对申请企业、团队、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团队、机构推荐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入驻审核。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的企业、团队、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景德镇市对接融入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作专班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签约入驻。通过入驻审核的项目,由市对接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作专班办公室(市科技局)通知“中心”运营单位或受益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入驻对象签订入驻协议书。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房租奖励。对“中心”入驻单位或企业自建科创飞地,实行“先缴后奖”的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中心”入驻单位或企业科创飞地的研发成果在景德镇本地转化应用,本地承载企业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任选一种)享受房租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按租赁面积享受房租补贴。考核优秀等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00平米(实际租赁超过200平米的,按200平米计;实际租赁不超过200平米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计)所缴纳租金的 80%给予奖励;考核合格等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00平米所缴纳租金的 60%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以及被终止退出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2、按全职科研人员数量折算面积享受房租补贴。按照飞地全职科研人员人均20平米核定应享受房租补贴的面积(需由属地科技部门牵头核定)。考核优秀等次的项目,按其核定面积所缴纳租金的80%给予奖励;考核合格等次的项目,按其核定面积所缴纳租金的60%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以及被终止退出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对采取自购房产方式建设科创飞地的申报主体,可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物业的当年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进行房租评估,并据此纳入本条奖励政策范围,享受相应补贴。

第十人才激励政策。“中心”入驻单位或企业自建科创飞地,其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视同本地引进的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和政策。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政策。“中心”入驻单位或企业自建科创飞地,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我市母公司、在景高校院所、企业等,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其引进人才可作为项目主持人。 其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优先提名科技奖励。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支持。对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招才引资项目,对研发需求高、仪器设备多的项目,提交景德镇市对接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作专班,另行核定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面积及其他相关政策。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运营机构、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运营机构、入驻单位接受“中心”及“科创飞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监督与管理。

第十对入驻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对入驻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一年一考核”,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园区和运营机构联合开展。考核细则和考核指标另文制定。考核结果报景德镇市对接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作专班审定后确定。

十九租金奖励按考核结果执行,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负责兑付。物业费及能源费等不纳入奖补范畴。

第二十条为实现资源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入驻“中心”的单位或企业自建科创飞地开放资源,为本市有需求的科技创新单位提供研发场地和创新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中心”入驻单位或企业自建科创飞地,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法人变动、运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2个月内以书面向运营单位、受益县(市、区)园区、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如需退出“中心”,需提前向运营单位、受益县(市、区)园区提出退出申请,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同一事项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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