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1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赣科规字〔2024〕4号)等,修订形成了《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公示与证书办理、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规定评价主管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并区分会议与通讯两种评价形式。
第三章综合绩效评价申请。规定项目负责人提交评价申请的时间、材料要求以及项目变更等程序。
第四章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明确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的评价内容与重点、评价结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公示与证书办理。明确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证书办理流程。
第六章附则。明确细则实施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三、主要特点
(一)评价导向更加科学。提出遵循基础研究规律,防止“四唯”倾向,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
(二)评价方式分类细化。根据项目类型,差异化规定会议评价与通讯评价形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尽职免责与宽容失败。对因科研不确定性、高风险性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达预期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及人员予以免责。
(四)管理流程规范透明。规定严格的评价申请时限、评价流程、专家要求等,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与透明度。
解读机关:江西省科技厅
咨询处室: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处
联系人:余吕强
联系电话:0791-86397207
赣公网安备:360202020000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