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规字〔2025〕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21日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1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赣科规字〔2024〕4号),结合省基金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立项,接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基础研究规律,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处(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基础处)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会议与通讯两种形式。
重大项目、前沿技术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采用会议形式。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每年6月和12月分别进行一次集中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采用通讯形式,也可采取会议形式。
第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综合绩效评价专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如与被评价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综合绩效评价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人。
第三章 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科管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财务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执行期内且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论文、专利、人才培养材料等)。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汇总本单位所有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加盖项目依托单位公章的公函、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汇总表及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考核绩效汇总表。
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标准、研究报告、专利、数据库等,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规定标注“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supportedbyJiangxi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本项目资助编号或者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对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执行期限、项目参与者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通过省科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以延期1次。
第十条 对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无需实施或与预期目标有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列入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技术专家评价内容: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采取代表作制度,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专家对项目财务管理、经费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经费的使用合规性、项目关联性、政策相符性。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对被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对外公开。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提出申请,有必要的,应当与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依据专家评分(通讯评审依据专家平均分),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技术得分不得低于75分,财务得分不得低于80分,为通过。通过分为两类,技术得分为75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项目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通过。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②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的;
④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⑤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者未通过项目经费审计的;
⑥财务得分低于80分的。
(3)技术得分不满75分,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为结题。
第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复议。若专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可暂缓做出评价结论。项目承担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并由专家再次审核材料后做出评价结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材料仍未达到通过标准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项目;若因违规失信行为或者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项目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者正常执行时,可申请终止,终止程序按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公示与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通讯评审实行公示制度。通过省科技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评价方式、评价结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基金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基础处统一办理综合绩效评价证书或准予结题通知,并发放至各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赣科发计字〔2023〕97号)同时废止。
赣公网安备:36020202000047号
